数字人:用科技激活传统文化之美******
【热点观察】
作者:俞国林、王建(分别系中华书局编审、中华书局副编审)
“天妤”,一个沉睡千年的飞天少女,被神秘空间元境唤醒后,回想起千年前之事。当年,洞窟受损,壁画脱落。如今,苏醒过来的她,决定来到人间收集碎片,复原壁画,重佑人间……“天妤”不是玄幻小说中的文学人物,而是一个虚拟数字人。过去一年,“天妤”以收集壁画碎片为线索,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进行数字化演绎,持续向世界讲述中国传统文化的故事,在海内外收获了大量拥趸。
所谓数字人,是指通过计算机图形渲染、动作捕捉、深度学习、语音合成等技术打造的虚拟或仿真人物。2022年,数字人大量涌现,除了“天妤”,还有中国文物交流中心的“文夭夭”、新华网的“筱竹”、浙江卫视的“谷小雨”、敦煌研究院的“伽瑶”、国家博物馆的“艾雯雯”、中华书局的“苏东坡数字人”……他们或化身为文博场所的导游,或成为文化短剧的主角,或担任对外传播的文化大使,以又潮又酷的方式讲述着传统文化的故事。
超写实“苏东坡数字人” 光明图片
技术支撑,文化打底
作为传统文化的新载体,虚拟数字人将传统之美与科技之美有机融合,打造出全新的IP形象。由于众多虚拟数字人取材于传统文化,所以其外在形象本身就是对传统文化的视觉化呈现。比如,“天妤”的设计以传统飞天和唐代女俑为灵感,她衣袂飘飘,妆造典雅,发型设计是“双环望仙髻”,簪花是用金、银、铜等制成的样式多样的金钿;头上戴的嵌松石花钗、珍珠流苏花钿等饰品,是在史料基础上,参考唐代出土文物设计而成;妆容上使用的黛眉、斜红、莲花形花钿、桃花妆容,则还原了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出土的唐代女俑妆容。通过对虚拟数字人外在形象的打量观赏,观众得以与中华传统服饰文化进行“亲密接触”。不仅如此,由“天妤”发布的“凤凰妆”视频,连续登上平台热榜。受“天妤”影响,很多青少年给自己化起了“国风妆”,甚至还引起了海外美妆达人的竞相模仿。
数字人的设计制作并非易事,既需要技术支撑,又需要文化打底。传统文化类数字人的设计制作,本身就是对传统文化研究、整理、应用、传播的过程。比如,为了让“苏东坡数字人”贴近苏东坡的原貌,中华书局在容量超过70亿字的古籍大数据中心进行海量搜索,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关键词精准抓取到一批涉及苏东坡容貌形象的古籍文本数据。同时,又通过图像搜索技术,抓取了由宋至清涉及苏东坡的100余幅画作,既包括苏东坡的单人画像,又包括如“西园雅集”“赤壁”等主题的群像以及若干石刻画像拓片等,从而初步形成对于苏东坡容貌形象之“古籍真实”的把握,然后再由权威专家进行系统校验,确定下来超写实“苏东坡数字人”的每个细节。由此观之,“苏东坡数字人”的设计制作过程,完全是一次对苏东坡主题古籍文献、艺术作品的整理和研究。由于这种整理和研究带有强烈的“目的性”“应用性”,所以能够有效推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而非像纯学术研究那样,研究成果大都只能存在于论文中。
虚拟数字人“天妤” 光明图片
始于颜值,终于价值
数字人要在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有效发挥作用,可以始于颜值,但最后还是要终于价值,因为人们开发数字人,不是为了观赏,而是为了使用。2022年被业界称为“数字人元年”,数字人的相关应用刚刚起步。传统文化领域是应用数字人比较多的领域,且应用场景越来越丰富。
2022年7月,身着汉服的“艾雯雯”在国家博物馆上岗。她穿梭于国博各展厅,为慕名而来的全球游客介绍着国博140多万件馆藏文物。中国文物交流中心的“文夭夭”,除了在各大博物馆提供讲解、导览服务,还担任“文博虚拟新闻官”,经常跟随展览出海,传播中华文化。
虚拟数字人,不仅能“说”,还能“演”。以“天妤”为主角的系列短剧《千壁寻踪》及番外一经推出,立刻圈粉无数,视频播放量目前已超过3亿。通过这些短剧,观众领略了即将失传的巾舞的无穷魅力,见识了传说中的“反弹琵琶”的精妙绝伦,了解了围棋文化的博大精深。就这样,“天妤”婷婷袅袅地从中华传统文化中走来。作为一个虚拟数字人,她将传统之美与科技之美融合,开启了中国传统文化通向元宇宙、通联海外的一扇门。
在传统戏曲领域,数字人的身影也越来越活跃。京剧领域已出现“梅兰芳孪生数字人”,粤剧界已诞生粤剧数字人“小勤”,而“秦筱雅”则是秦腔数字人的代表。“梅兰芳孪生数字人”甚至还现身梅兰芳大剧院,并与台下观众深情互动:“距离我上一次登台已经过去了60多年,没想到我们又重逢了。”那一刻,数字人不仅复原了梅兰芳先生的形态、声音及面部表情,也让人看到了传统戏曲振兴的希望。
可以这么说,数字人最大的魅力,不是研发运用新技术,也不是对网文、网游等传统业态的改变,而是为戏曲等原本高度依赖人和现场空间的传统行业在生产、传播、消费场景及价值实现等方面带来无限想象力和可能性,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于物我关系的认知。
既要凝神,又要赋魂
数字人让大量文化瑰宝重新“复活”,以科技手段让传统文化走进烟火生活,焕发青春活力。可是,数字人建设毕竟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其中,内容生态是制约数字人发展的最大瓶颈。虚拟世界中的“你我他”,即使只是存在于数字空间中的化身,也需要现实生活内容作支撑,需要“故事”来引流。唯有如此,数字人才能既拥有好看的“皮囊”,又拥有丰满的“灵魂”。
比如,中华书局的“苏东坡数字人”,只有容貌形象的“物理真实”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实现“精神真实”。为此,中华书局专门建设了“苏东坡专题数据库”,并陆续开发了多个维度的“苏东坡主题知识图谱”。依托数据标引体系,可以生成各个维度的知识图谱,相当于将苏东坡跌宕起伏的人生历程与丰富多彩的精神世界翻译成一张彼此关联的数据网络,并将其放进“苏东坡数字人”的脑中,从而为“苏东坡数字人”凝神。下一步,中华书局将加强对“苏东坡数字人”的人工智能训练,以为其“赋魂”,从而让“苏东坡数字人”真正像苏东坡一样去认知、思考、表达、行动,最终实现苏东坡在数字世界的“复活”。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人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进入并重构升级歌舞、影视、戏剧、文博等多个文化行业。数字人的产生和应用,是文化与科技相互融合的过程,也是人类不断认识自我的过程。我们无法预判数字人未来会走向何方,但我们还是希望大家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新概念,拥抱新技术,将基础夯实,立足文化本体的价值属性,共同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在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时代进程中,真正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4日 13版)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