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2023年,贵阳贵安将高质量打造绿色空间,推动阿哈湖绿核的城市客厅、环湖绿道、湿地公园建设,打造千园之城、千道城市升级版。加快推进重要流域、重点河湖、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矿山资源集中开发区生态修复,全面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坚持“爽爽贵阳”拒绝污染,守牢“绿色门槛”,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固废治理和乡村环境整治“五大攻坚战”,巩固和提升城乡生态环境质量。
依托良好的农林、康养旅游、文化等资源禀赋,贵阳贵安将统筹农文旅一体化发展。推动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等特色优势生态农业提质发展,大力发展林菌、林药、林蜂等林下经济和林特产业,打造修文猕猴桃、花小莓、印象硒州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充分发挥爽爽贵阳品牌优势,利用好贵阳老城文脉、特色文化、乡村旅游等资源禀赋,创新发展“文化+旅游”“大健康+旅游”“农业+旅游”“教育+旅游”等旅游业态,实施一批康养、旅游融合发展项目,全面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加快建设全国全域旅游示范区。
同时,将着力推动重点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围绕“1+7+1”重点产业领域,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打响“电动贵阳”“智造贵阳”“无废城市”等经济发展名片,不断提升贵阳贵安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含量”。以磷化工、铝及铝加工、特色食品为重点,促进磷化工基础产品创新,推动铝及铝加工高端化发展,提升绿色食品产业附加值,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聚焦新能源汽车和电池、装备制造和健康医药等重点领域,做大做强以新能源汽车和电池为双核心的产业集群,加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融合创新,加快发展健康医药产业。围绕云服务、数据流通、信创产业,积极发展数字经济。
此外,还将大力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提升工程,建设贵安为核心的贵阳贵安全域绿色工业园区,推动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加快创建国家(省)级绿色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染集中处理,开展清镇经济开发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试点建设。加强工业固废治理,开展工业尾矿库、工业渣场综合整治,深入实施磷化工企业“以渣定产”,推进磷石膏、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